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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上诉辩护
2014-11-12 10:20:30 来源:武国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审审理期间,辩护人陪同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使得被害人及其家属接受经济赔偿,同时由被害人对上诉人出具谅解书,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且上诉人王某某目前具备了帮教条件等情,法院对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希望二审对王某某给予缓刑考察的意见,予以采纳。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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